【税递网】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史炳凯
2024-04-10
来源:税递网(转载须注明出处)

【税递网】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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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请参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河北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 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 20%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西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规定:“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辽宁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吉林

意见采纳情况|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9 17:20:00来源: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4日,我厅就对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事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7月9日,收到公众意见0件。

(笔者注:吉林省财政厅未收到公众意见,未查阅到后续文件...)

黑龙江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
江苏江苏没有扣除标准
浙江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一、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三、 本公告自 2022年1月 1日起执行。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福建我省目前却无具体的扣除标准,所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西目前,我省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河南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北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37)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据此,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湖南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参照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通讯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海南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重庆-
四川目前四川省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贵州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云南

由于云南省未制定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因此在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员工收到的2019年的通讯补贴,不作公务费扣除,并应全额并入其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西藏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部分必须要有本单位交通、通讯补贴发放制度,并且在工资薪金发放项里有单独列明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否则不能直接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上述限额免税收入。)
陕西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甘肃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公务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青海关于通讯补贴,青海省无扣除标准相关规定,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夏-
新疆

根据《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通讯补贴的范围为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国家规定标准为手机每月300元以内,固定电话每月100元以内;公务用车补贴不予扣除。

单位是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您单位(民营企业)属于企业单位的范围,可以执行。

大连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宁波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
青岛-
深圳-

上海、重庆、宁夏、厦门、青岛、深圳未查询到相关资料,以上为笔者整理,具体查阅完整解答及文件。

地区   口径链接口径
北京
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留言时间:2023-05-31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3-06-02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7: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5日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并公布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每月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及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孰低。

       二、《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支付所得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

       三、《公告》中机关、事业单位范畴

       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四、《公告》具体执行口径及示例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且未超过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3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800元,其中8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的300元部分依法计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300元(5000+300)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
河北留言公开_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5-04 10:23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姓名:燕昂

提问时间:2023-05-03

状态: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 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 20%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回复时间:2023-05-04

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成文日期】 2020-12-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5日

内蒙古

政府:每人每月150元

企业:每人每月200元(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

内蒙古政策答疑_内蒙古企业员工通讯补贴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及通讯补助个税征收政策文件有哪些?补贴每月多少范围内不征个税?是否需要提前到税务局备案?

内蒙古企业员工通讯补贴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及通讯补助个税征收政策文件有哪些?补贴每月多少范围内不征个税?是否需要提前到税务局备案?

http://sfcx.neimenggu.chinatax.gov.cn/xjsf/html/zw.html?#MmhQ4uIioufLdesXTQnqgQ==

问:内蒙古企业员工通讯补贴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及通讯补助个税征收政策文件有哪些?补贴每月多少范围内不征个税?是否需要提前到税务局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不是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但也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举的福利费项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规定:“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_内地税字〔2007〕3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_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辽宁
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2f0c94e2b2044d8b8f3cedb27e4e8a1

问题名称:

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归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外资企业分支机构:

1) 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多少?

2)员工凭本人手机费发票报销通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限额?

2)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免税限额,是否需要进项备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吉林

意见采纳情况|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9 17:20:00来源: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4日,我厅就对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事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7月9日,收到公众意见0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省通讯补贴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意见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工作部署,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拟订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前期,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已向市县财税部门征求第一轮意见,现根据各方反馈情况,拟订《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布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电子邮箱:229377310@qq.com

电话(传真)0431-88553948

邮递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城建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24日   

黑龙江
黑地税函[2006]1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


江苏

江苏在线解答_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江苏在线解答_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江苏没有扣除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
浙江咨询答复_个税通讯费能不能在税前扣除_2021-06-24

个税通讯费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2021-06-23

咨询内容:

浙江台州这一块,工资表里面300元的通讯补贴费要不要在算个税前扣除,比如当月工资6300,其中通讯补贴300,个税起征点是按5000还是5300算?

答复内容

答复单位: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06-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安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_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_公告2022年第6号

一、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三、 本公告自 2022年1月 1日起执行。


之前:

1.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2.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通讯费、差履费扣除标准

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个人通讯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


安徽热点问答_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5月)

十二、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其中主要负责人包括哪些人员?

解答: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政策解读

福建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2b3cf3ef8bb488e83720c60f7642fb5

问题名称: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19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未有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那个人取得的车补和通讯补贴是否全额并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省目前却无具体的扣除标准,所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江西
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通讯补贴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bc7dfa13d6b44758f5072360f59ab0b

问题名称:

通讯补贴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0-06-18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省级地税、实际发放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定标准内可扣除,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我省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山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3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8号)等规定,经请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河南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具体问题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具体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9e2b86dc394c21865d025c9f86bdf4

问题名称: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具体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郑州市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公务用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费

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
湖北留言平台_请问:湖北在通讯费个税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有什么最新规定?

请问:湖北在通讯费个税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有什么最新规定?

咨询人:鸿锴建设
咨询时间:2024-01-03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4-01-05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37号) 一、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湖北省公务交通费、通迅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公务交通费、通迅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咨询人:杨红艳

咨询时间:2020-12-22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12-2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37)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据此,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湖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广东
广东局长信箱_建议申请备案广东省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jzxx/new/jzxx_result_cont.jsp?jzxx_id=053dbc69d8ec4ba9be478e35dd7604f3

咨询时间2021-06-30 05:56:16 答复时间2021-08-26

咨询标题建议申请备案广东省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答复内容您好!关于您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回复如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已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进行明确,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参照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通讯补贴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广东税务的支持!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
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广西纳税咨询_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公务通讯补贴(也称话费补贴、通话补贴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公务通讯补贴(也称话费补贴、通话补贴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4-28 09:05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咨询时间:2022-04-26

答复时间:2022-04-28

受理单位: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公务通讯补贴(也称话费补贴、通话补贴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复内容:

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海南100元/人/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重庆


四川
四川留言咨询_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处理

办件标题: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处理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本公司是一家外支分公司1) 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多少?2)员工凭本人手机费发票报销通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限额?2)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免税限额,是否需要进项备案;

办件编号:NSZX20191100120

咨询时间:2019-11-29 10:19:1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目前四川省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9 14:57

贵州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解读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解读

日期:2018-04-24 15:12:55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贵州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后,取消了按照职务配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的做法,改为按照个人职务级别标准每月发放80元-300元不等的通讯费补贴。企业和其他单位组织绝大部分也会按月发放给员工一定金额的通讯费补贴。结合全国很多省区在通讯制度改革时就制定了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扣除标准

《公告》规定,在贵州省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受雇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发放金额不足300元的,按照实际发放金额扣除;发放金额超过300元的,扣除3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发放时间

通讯补贴收入按月发放的,按规定扣除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按规定扣除,超过部分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发放形式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现金、话费充值卡以及凭票报销等单位为职工承担通讯费用的所有形式。

(四)关于执行时间

通讯补贴扣除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云南
云南纳税咨询_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云南纳税咨询_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链接:https://yunn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7720&sysid=6

办件标题: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想咨询的问题有:1、我们在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员工收到的19年的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2、2020年在预扣预缴个税的时候,是否应该将通讯费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抬头的通讯费报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不能税前扣除?3、按税务上的要求,员工在报销通讯费时,是否应该开具单位名称抬头的发票?

咨询类型:税收征管

附件:无附件

办件编号NSZX20200300550

提交时间2020-03-18 16:49:26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于云南省未制定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因此在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员工收到的2019年的通讯补贴,不作公务费扣除,并应全额并入其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2   答:   同问题1答复,2020年在预扣预缴个税的时候,纳税人不能将通讯费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应全额并入其当月工薪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   答:个人抬头的通讯费报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这属于个人费用,与企业无关。这些通讯费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4   答:   员工报销通讯费时应区别是否属于个人费用,如果是个人费用(一般是企业已经随同工资薪金发放了通讯补贴的情况,这部分通讯补贴已经作为“工资、薪金”项目计入了成本费用),个人所取得的通讯费同问题3答复,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重复扣除的,并且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对通讯费实行的是实报实销制,则应取得且只能取得在电信或移动公司登记注册过的对应的用户名发票,所取得的发票可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列支成本费用的附件,可通过“工资、薪金”项目进成本费用,但是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报销收入,企业同样要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7-01 23:56

附   件:

答复内容:

同意。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7-01 23:59

附   件:

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6]3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6]37号        2006-03-27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藏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六十七期(个人取得补助补贴的那些事儿)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六十七期(个人取得补助补贴的那些事儿)

问题四
纳税人
西藏地区针对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通讯补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西藏税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部分必须要有本单位交通、通讯补贴发放制度,并且在工资薪金发放项里有单独列明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否则不能直接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上述限额免税收入。)

陕西每人每月300元。当地是否有通讯费公务费扣除标准

陕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当地是否有通讯费公务费扣除标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bcc489ad964e598e93ab42c62abced

问题名称:

当地是否有通讯费公务费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15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由于疫情的影响 员工需要移动办公,并产生公务用途的通讯费支出。公司拟推出通讯费报销项目,员工凭个人发票在公司规定的限额内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通讯费。我们查询到,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中“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现咨询如下,

1. 是否可以按照以上规定,每月扣减300元通讯费报销金额作为免税通讯费,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甘肃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公务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日期

  按照《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方案实际实施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青海关于通讯补贴,青海省无扣除标准相关规定,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青海留言咨询_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个税问题_老师您好!
企业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可否全额作为其他扣除费用扣除?

青海留言咨询_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个税问题_老师您好!
企业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可否全额作为其他扣除费用扣除?

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个税问题

编号
2018092814163730200

姓名:樊会计

留言时间:2018-09-28 14:16:37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
企业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可否全额作为其他扣除费用扣除?

处理状态:已办结

处理时间:2018-10-08 10:10:0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交通补贴青海省相关规定:
1.《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7】72号)
一、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比照《青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应厅局级标准;企业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对应县处级标准;其他人员对应乡科级标准。
2.《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6】1150号)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收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精神和具体改革事项的推进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关于通讯补贴,青海省无扣除标准相关规定,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宁夏


新疆
12366网上留言_新疆_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事项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814d7f44895486a907ae966b064350d

问题名称:

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事项

留言时间:2021-11-17

纳税人归属地:新疆

问题内容:我单位为民营企业单位,单位依据公司的内部制度给员工配备手机并按标准发放固定通讯费补贴,请问我公司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009号 )“关于本通知中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不超自治区标准的情况下作为扣除出事项?请问通讯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公务费扣除的单位是指的什么样的单位,我单位是否可依据此规定执行,请以文字回复,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2021-11-22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单位是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您单位属于企业单位的范围,可以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咨询解答
尊敬的用户游客,您于2020-02-09进行了咨询
收信人: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主题:个人所得税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表中的(地区保留补贴、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津贴补贴、各类补贴、其他岗位津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里么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回复于2020-02-11游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再根据《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通讯补贴的范围为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国家规定标准为手机每月300元以内,固定电话每月100元以内;公务用车补贴不予扣除。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奖金,以及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大连

大地税函(2010)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宁波
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e6c55275ddf4c7f895de64f660859b1

问题名称:

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22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厦门


青岛


深圳


2024年1月3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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