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史炳凯
2024-01-26
来源:税递网(转载须注明出处)

【税递网】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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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1-11-23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不能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是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对于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会计处理已计算折旧或摊销,因此可以按照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 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是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按照 15 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12366网上留言_北京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14655c952c340f483e7df29a4566aac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天津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不能

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2021-04-19 10:02:45]

[黄橡文] 参阅《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021-04-19 10:04:33 ]

[黄橡文]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021-04-19 10:05:27 ]

[黄橡文]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1-04-19 10:06:55 ]

河北12366网上留言_河北_投资性房地产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c11c2314b444c43b103e24b7a5e4108

问题名称:

投资性房地产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上是否可以扣除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山西12366网上留言_山西_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f6dd5a9fd9e4bd48f956c0675c27f56

问题名称: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4

纳税人归属地:山西

问题内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上是否可以扣除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08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第八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内蒙古内蒙古政策答疑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ttp://sfcx.neimenggu.chinatax.gov.cn/xjsf/html/zw.html?#H53qr9/fBWSsPahthnDQyw==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_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_2021年4月26日不能

网友hdw提问: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胡越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不计提减值准备,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在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摊销),因此,税收上亦不予税前扣除。另外,投资性房地产按历史成本法计量计税基础,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收不确认损益,做相应纳税调整。

12366网上留言_上海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f5aa90a578d45e88eeffac4558c117a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江苏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b710d601e5843299468aca3a84ee281

问题名称: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

留言时间:2021-01-06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我司持有并已出租的自有房屋,会计账面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入账。该投资性房地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账面不计提折旧,仅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因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申报时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六条、五十九条规定,该房屋可认定为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计提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将该资产直接填写于《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二行“房屋、建筑物”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项,就该资产本年度折旧额税前列支?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1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浙江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e90dae79fcf4d42ba2983cf8d75dee8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安徽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87947715a294b92a45b317ad719e2a2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福建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35e15dd456e48448f1a8b771d9f99d0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江西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投资性房地产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8df3363ea3f4248aaae7c967e00dc98

问题名称:

投资性房地产

留言时间:2020-06-24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上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山东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daacc4c02e346f38253ce77a0abdfa3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6d0aed39c274ac79ec19ff7f17f0c0f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8-13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12366网上留言_湖北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32780a67b549e79dd05a2ceaba6b6c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湖南12366网上留言_湖南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67c2fa3c36c45389497521eb786ba77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湖南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12366网上留言_广东_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57a02e378df44c1ba903d6143b87bd8

问题名称: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7-22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您好,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上述第57条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您,方便的话请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的判断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西12366网上留言_广西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49d9ae77b6a4069a91e5058e1e79a36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纳税人归属地:广西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海南12366网上留言_海南_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汇算清缴是否扣除折旧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6568db1abcf45dfbd33d4ec1bd6ebe9

问题名称: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汇算清缴是否扣除折旧

留言时间:2020-03-21

纳税人归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您好!关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按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的,但税法上解释投资性房地产符合固定资产,可以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也有提出会计上既然没有做实际支出处理,就不存在税法上要做税会差异调整,请问到底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重庆重庆咨询答复_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账面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不能

标题: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够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问题

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账面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咨询人:张静宜

提交时间:2019-05-23 17:20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26 17:13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19年5月23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6日

四川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e8b5e7c81cb41af9c7ae53e0f62dcb1

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9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企业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但本年度又按原值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云南12366网上留言_云南_昆明地区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算折旧税前扣除所得税吗?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69f47f1bbb244eb8adcab4aa1b47a91

问题名称:

昆明地区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算折旧税前扣除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0-09-16

纳税人归属地:云南

问题内容:昆明地区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算折旧税前扣除所得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陕西纳税咨询_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不能

详细信息

标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内容:

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商铺)是否可以以资产折旧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该投资性房地产应该划分为固定资产,及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10400007

提交时间: 2021-04-23 16:21:1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4-25 10:25

附 件:

青海青海留言咨询_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在税前抵扣折旧_我司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按实际开发成本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谢谢!-

青海留言咨询_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在税前抵扣折旧_我司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按实际开发成本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谢谢!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在税前抵扣折旧

编号   2019021908285400000

姓名:曾先生

留言时间:2019-02-19 08:28:53

留言内容:

我司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按实际开发成本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谢谢!

处理状态:已办结

处理时间:2019-02-22 07:58:1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问题不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b5152c8ee124596832d292fcaf2d9a8

问题名称:

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9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 我想咨询下,如一房产拟准备出租,从固定资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会计准则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按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我想咨询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税法上是否也不需要计提折旧,不需要纳税调整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4年1月2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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