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在黄冈黄州区买了一个商铺(68平方米),购买时每平方9800元,现想卖掉,并与买家谈了每平方12000元,因涉及过户交税,现想问我这种情况,买卖两方各需交什么税费?怎样计算?缴纳依据是?
咨询人:鸿岩
咨询时间:2019-06-16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19-06-1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动产交易的双方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增值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和个人住房)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二)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三)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一)、(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文件依据同上)
另外,最新优惠政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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