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多少金额是免税的?对开票次数和开票金额有没有限制?对代开发票所在地有没有要求?比如我的户籍所在地是长沙,劳务行为发生地在深圳,公司注册地在武汉?在哪里可以代开劳务费发票?对暂住证有没有要求?
咨询人:红豆
咨询时间:2019-06-26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19-06-2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温馨提示:经与相关业务部门确认,该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按次代开发票的情形。)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9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第一条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第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一)已领取CA 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凭CA 证书登录“湖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
2.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柜台取票”、“自助机取票”和“邮寄送达”三种取票方式中间自主选择,然后录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税务机关;
(1)选择“柜台取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自助机取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凭经办人身份证及文书号到ARM 自助办税终端上选择POS 刷卡、三方协议扣款等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在自助办税终端上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邮寄送达”的纳税人应当使用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并且扣缴税款成功后,由邮政部门将税务机关已经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至纳税人指定地点。
(二)未领取CA 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湖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和密码登录系统;
2.录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规定,通过邮政网点申请代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流程本流程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在邮政网点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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