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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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的法律依据。
留言时间:2022-06-30
纳税人归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否可以作为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个人所得税的承担问题,是否可以依据该通知第一条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税务局作出决定向股权转让协议之外的第三人追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合法。
附 件: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1.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2.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3.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4.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5.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6.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7.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8.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9.jpg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_10.jpg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30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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