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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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银行抵债资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2-12-07
纳税人归属地:吉林
问题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第四条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吉林省内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是否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2-08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请参阅《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2〕14号) 。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