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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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西部大开发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留言时间:2022-12-29
纳税人归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我公司主营业务中有两项(多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请问在计算收入比例时可以合并计算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议参考以下文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