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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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充电桩服务费
留言时间:2023-01-06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我公司经营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充电收费主要分两部分(电费和服务费)。请问:1、充电业务是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或是其他经营,2、收取的服务费收入是按照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还是混合销售,以供电税率13%缴纳增值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1-1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