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用员工或他人(他司)车辆进行公务出差等工作活动,已签订租赁协议:1、请问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等费用哪些允许税前扣除?2、如果在租赁协议中明示以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是否符合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
咨询人:李芳芳
咨询时间:2019-10-17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19-10-1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所述,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原则上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的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