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湖北参保了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今年就业后在四川省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形成重复参保,请问到税务局退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医保退费有时限吗?

12366纳税服务处
2020-12-14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留言咨询平台

我在湖北参保了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今年就业后在四川省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形成重复参保,请问到税务局退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医保退费有时限吗?

咨询人:成文

咨询时间:2020-12-12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12-14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9〕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退费类型。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的退费类型主要有:

(一)政策性退费: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化(含国家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政策性原因)需退费的;

(二)因缴费单位多报、漏报、迟报人员异动(含停保、死亡)导致错报缴费基数需退费的;因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有误需退费的;社保待遇审核时发现需退费的;

(三)因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银行误收或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误缴、重复缴费需退费的;

(四)各险种政策规定的其他退费情形。

二、退费方式及流程

(一)退费方式:根据不同的退费类型,分别采取退付、抵扣的方式。

(二)退付流程(仅适用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1.上述退费类型(一)、(二)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核验,缴费人按规定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关变动业务办理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有变动业务流程办理。

2.上述退费类型(三)由税务部门负责受理核验,提交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办理退付手续。缴费个人申请退付的,需填写《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缴费单位申请退付的,由税务部门填开《社会保险费退付处理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处理单”),税务部门重点核验缴费人提供的退费情况说明、开户信息、缴费信息和入库(户)信息。对核验无误的,提交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对复核有误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税务部门和缴费人,终止退付。

3.对完成上述退付流程1或流程2并复核无误的,人社、医保部门按月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退付款项待财政部门由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从缴费人申报的账号退至缴费人;退付款项中涉及单位代扣个人缴费部分的,由参保单位将个人退费资金退还至个人,并由单位做好登记签字,以备查询。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已办理的退付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

4.对于职业年金相关退费,上述退费类型(一)、(二)完成流程1并复核无误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向省社会保险局提交职业年金退收资金赎回申请,每月28日前汇总生成支付计划,当月未按时生成支付计划的,随下期一并支付。省社会保险局根据全省支付计划,统一向指定职业年金计划赎回退费资金,按规定通知赎回计划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支付指令,托管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划拨。职业年金按照多缴职业年金的本金办理赎回和退费,如退费金额大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存储额时,按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退付。托管人及时通过受托人将退付结果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上述退费类型(三)完成流程2并复核无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开《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财产划款指令》(见附件3),向同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银行发送划款指令,按照账实不匹配“缴费退回”款项事由退回。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银行根据划款指令将款项退至缴费单位,同时将划款情况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5.缴费人退费账户信息由缴费人自主申报和变更,并确保退费账户的准确性、合规性。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缴费单位应确保所退费用的使用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税务、人社、医保部门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信息系统功能,逐步实现退费账户信息由缴费人网上自主申报,退费时自动读取。

6.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情况,各地可在支出户建立适当额度的退付备用金,用于及时支付退付款项。对上述退费类型(三)完成流程2并核验无误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并将退付信息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因政府代缴、集体补助错报(录)人员信息,但缴费金额和缴费类型无误的情形,采取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将正确缴费信息同步至社保经办机构。

7.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待遇享受期前,如发生参加职工医保、参军、出国定居、死亡、操作误缴及重复缴费情形,缴费人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其中已享受财政资助缴费人员身份与普通人员身份重复缴费的,只能办理普通人员身份的退费业务。

8.对采取退付方式的,由人社或医保部门纳入基金支出计划,统一退还缴费人。对由税务部门受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的退付业务,原则上由税务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清册、申请表等纸质材料传递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采取抵扣方式退费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生成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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