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司外派员工至国外工作1-2年,绝大部分的收入将由武汉公司支付,国外公司支付他在当地的生活费。这种情况下,境内收入是否正常报税,境外生活费收入是否需要在境内报税?为报税目的,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之外签署其他协议?
咨询人:鲁先生
咨询时间:2021-03-12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03-19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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