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按哪个品目来交
咨询人:黄时光
咨询时间:2021-09-03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09-0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2.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立帐簿人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链接:【税递网】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是否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各地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