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分布式光伏的相关免税政策,听朋友说目前国家的政策是投建前三年内售电收入可以免税,想咨询此政策是否属实。
咨询人:张
咨询时间:2021-11-16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11-1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文件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
序号 类别 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2 电力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耕地占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光伏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鄂税函〔2018〕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梳理国家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等光伏扶贫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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