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授予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递延纳税政策?
咨询人:小小蔡
咨询时间:2022-02-18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2-02-24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该政策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不能享受该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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