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母子公司都为此部分人员发放工资,母子公司发放给此部分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咨询人:王丽
咨询时间:2022-08-15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2-08-16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鄂人社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执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薪金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2号)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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