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司领导: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资信证明开启时间前6个月以内;但银行资信证明开的抬头接收单位或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要与招标项目一致,否则无效的规定吗? 实际操作中经常有单位刚在前一家代理机构投标开了资信证明,现在又投另1家的标,为了节约资金想用1 个资信证明,时间是6个月内但是有些内容和本项目对不上。这样会增加投标成本。或者招标文件要求6个月内,不提出其他要求,只要是时间范围对上了就可认同提供的资信证明符合相关要求呢?谢谢
留言编号:5980-3612649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11-23]
银行资信证明只要能够证明供应商相关资信情况即可。是否需要抬头接收单位或项目名称与招标项目一致,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