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_内地税字〔2014〕5号

2014-0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14〕5号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2014-01-15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13〕5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则应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因此,企业评估后资产虽然增值,但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资产计税基础不变,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资产评估增值后用于对外投资,则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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