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_京国税〔1996〕050号(无效)

2011-06-29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50号(无效)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京国税二[1995]384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精神做好1995年“两金”的清算工作和以前年度所欠“两金”的清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停征前应缴纳的“两金”除个别单位上报市局批准在清理期内进行处理外,其它单位都应如数足额缴纳,不得拖欠;对行政事业单位停征后已超缴入库的“两金”,可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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