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_国税函〔2005〕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04-13
来源:内蒙古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31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范围: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2005-04-13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件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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