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下发分行业、分事项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的通知_税总企便函〔2015〕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5-07-01
来源:内蒙古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下发分行业、分事项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企便函〔2015〕7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范围: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2015-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477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各地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工作,我司在总结归纳全国税务系统历年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人员编写了分行业、分事项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

  现将银行、保险、证券、汽车、电力、建筑6个行业和关联交易、跨境投资、股权转让、财政补贴4个事项的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下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工作的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阶段选择企业集团总部和重点成员单位,对分行业、分事项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中的风险事项进行逐一分析排查和确认。

  附件:

  
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2.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保险行业篇

  3.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证券行业篇

  4.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汽车行业篇

  5.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电力行业篇

  6.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建筑行业篇

  7.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关联交易篇

  8.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跨境投资篇

  9.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股权转让篇

  10.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财政补贴篇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1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银行业概述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本指引主要适用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参考使用。

  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讲究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代表行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经营性和严格的行业监管和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等特点:

  1.指标性。作为金融业的核心代表,商业银行的指标数据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2.垄断性。一方面是指商业银行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是指银行经营的具体业务也有较高的垄断性。

  3.高风险性。商业银行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各个行业的连锁反应。

  4.效益依赖性。商业银行的效益主要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效益。

  5.高负债经营性。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比率较低,更多是依赖吸收存款资金及同业拆借进行经营。

  6.行业监管及内控。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中受到最为严格监管的行业之一,其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监管机构多、监管内容繁、监管程序复杂。也正因此,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较一般企业更为完善,通过一体化的综合核算软件来进行自动财务核算,内在的财务核算规则与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并需报银监会备案。

  (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特殊经营对象形成了其特定的业务内容。按其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另外,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主要通过吸收和借人形式筹集资金,是银行最基本、最主要的业务,构成银行经营的基础,包括存款业务和非存款业务。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的筹资活动,是银行最主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存款业务主要包括为企业交易目的开设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和为个人积蓄货币取得利息收入开设的居民储蓄存款。银行的非存款业务,是指银行吸收各种非存款资金的业务。一般来说,按照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借入资金业务和长期借入资金业务。

  2.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指银行运用其吸收的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贷款业务、投资业务等内容。贷款业务是银行以债权人地位,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方式。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银行主要的投资业务为证券投资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是通过金融工具进行的投资活动,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由于资产的特殊性,商业银行通过建立以贷款资产减值准备为主、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为辅的拨备制度进行风险防范。

  整体借贷平衡,多借多贷,税务管理难以通过会计凭证追踪和了解企业实际经济业务,给税务审计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行业监管和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银行业务数据的质量通常较高,在信息系统设计正确、运行稳定的情况下,由业务系统批量产生的会计凭证可靠性通常很高。

  因此,对银行业务事项等系统性风险的应对,可以由总行主管税务机关从业务和会计科目两个方面人手,深入了解银行的信息系统,从而发现企业税收风险,必要情况下,辅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实地核实验证,最终确定具体税收问题,避免各地税务机关重复低效劳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的信息系统完善程度和对税务管理的支持程度并不相同,需要根据银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大型商业银行信息系统较为完善,但是也存在系统数量众多,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不能完全对接等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往往是

  由多家单个银行合并而成,在没有完成整合前,内部各分支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往往并不统一;外资银行使用的信息系统,一般由其全球总部开发和维护,系统的设计可能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监管和合规要求,固化于系统的财务核算方法也可能不符合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往往需要税务团队进行大量的手工调整,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规模庞大、跨地区经营、业务和信息系统复杂、数据量巨大,税务机关现有的人力资源已难以满足银行业税收管理的需要,并且如果银行业务系统中没有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不能从信息系统中抓取相关数据,则很难通过人工手段确定税务调整金额。商业银行税收管理中,在加强税务检查力度、优化风险应对方法、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的同时,应特别强调税企合作的必要性,通过税企高层对话、签订遵从协议、开展政策辅导等方法,进一步加强银行领导层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自觉优化管理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对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支持、前置税收管理环节,不断提升银行自我税收遵从能力。

  (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由于此次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的期间是2010至2014年度,为了体现银行业主要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变更,以下政策中包含了部分目前已经条款失效或全文失效的政策,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政策的适用期间。)

  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1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10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C2014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02号)

  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95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10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0)《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13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10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业务过程中发生对外支付业务,如海外代付、境外同业拆入、资金托管以及接受境外劳务等,银行作为支付人,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3)核查路径

  重点审核“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发生从国外购买专利技术,支付国外机构服务费、国际交易的数据使用费、会员费、平台费、交易费以及利息支出等,是否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情况。

  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农户的认定存在风险;贷款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机构不符合规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02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额度、农户性质、单独核算条件是否满足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抵债资产若为不动产,持有期间对外出租,存在未缴纳营业税的风险;处置环节,存在未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核查路径

  审核“抵债资产”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抵债资产持有期间或者转让环节未缴纳营业税风险。

  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牵头行、参与行存在未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利息率、费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3)核查路径

  检查“银团贷款”类科目有无发生额或者余额,审核牵头行、参与行是否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利息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审核牵头行是否按合同约定应收手续费时间及费率确认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取得各类中间业务收入,如:代办保险手续费收入、代理发行、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代销基金收入等,不缴或少缴营业税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相关制度性文件、合同等资料,检查总分行分成收入方式等,重点审核中间业务收入的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纳税申报数据,确定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存在未按利息收入的全额(包括罚款、滞纳金、赔偿金等)计征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取得的上述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存在将一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等收入作为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191号)

  (3)核查路径

  对“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同业往来”等科目进行审核分析,审核同业之间的资金借用及拆借合同,核实银行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向储户收取的账户年费、信用卡年费等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银行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存在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六条

  (3)核查路径

  审核“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并与营业税纳税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核实银行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存在计算不准确的风险;转让环节是否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作为计算差额的扣减项,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金融商品的负差等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有无上述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在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扣除准备金的风险,即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按五级分类管理,对除“正常类”外的其他四类分别按各自标准计提扣除损失准备金,同时对“正常类”贷款也按1%在税前进行了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99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提供的年度各类贷款余额、内控制度及财务核算办法,核对银行计提准备金的数额,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比对,核实其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时,存在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扩大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4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提供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流程,核实计提范围是否准确,有无擅自扩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基数的问题;核实呆账核销和收回计算是否准确。

  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存在银行未按照税法规定标准认定农户及小额贷款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D102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实际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否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

  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存在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或者履行相关程序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报送的贷款损失备案资料,与税收文件规定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按照规定报送资料及履行税前扣除相关程序。

  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及“持有期间”计算确定,即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支出,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可转债利息支出的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科目,比较会计与税法差异。

  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将国债转让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国债交易交割单、国债交易台账,核实企业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1)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存在将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计入了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核查路径

  通过“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核算取得收入,并与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企业有无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情况。

  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商业银行在开展对外业务过程中,发生对境外银行或者分行支付利息,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十九条、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7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提供的向境外支付款项相关管理办法和境外业务的实际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收的情况。

  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存在未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工资管理办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实其工资薪金支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向职工发放各种补贴补助、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等未与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向职工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季度、半年奖金,未按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付职工薪酬,,.&lsquo;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并比对企业缴税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核实企业每年是否只采用一次年终奖方式申报税款。

  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将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补贴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付职工薪酬m&lsquo;其他应付款”“业务及管理费用”等科目,并比对企业个税扣缴情况,分析是否存在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2014年1月1日以前,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存在未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10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年金制度,并比对企业个税扣缴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向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支付董事费、监事费,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121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实向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支付董事费、监事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在各类经营业务、企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存在未按“其他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5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实银行在各类经营业务、企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存在未按“其他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是否有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报备税务机关资料,核查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是否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抵债资产处置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动产部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存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抵债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抵债资产(动产部分)处置环节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借款合同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130号)

  (3)核查路径

  统计各类贷款本期累计发生额,比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申报缴纳数额,核实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的情况。

  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购置房产、取得抵债不动产时未及时申报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等科目,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取得的属于房屋的抵债资产,在持有期间存在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抵债资产”等科目,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附件2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mdash;&mdash;保险行业篇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保险业概述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商业经营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互保精神的合作保险等。狭义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本指引主要介绍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二)保险业务类型

  1.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按保险标的区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对象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分类方法。《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财产保险

  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资产;有关利益是指预期收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资产。财产保险按其保险标的分类,主要包括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海上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特殊保险的财产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类:在《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业务以保障范围为分类标志,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其中,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按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非赔偿性合同和赔偿性合同。非赔偿性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而赔偿性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则只有有限的可保权益。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非赔偿性合同。

  近十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出现了将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与资金运用分红功能结合,发展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是指一份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3)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也称分保。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均衡业务,将其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在再保险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成为再保险公司。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往来的原则办理分出分入再保险业务。

  2.投资业务

  保险业务因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其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尤为重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比较严格。

  (1)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2)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受到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3)保险资金运用的模式也给予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三)保险公司业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可以看出,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中并不仅仅是财产保险,它和人身保险公司有一部分业务是交叉的。不过,无论是人身保险公司还是财产保险公司在做保险业务时的流程大致是相同的。

  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的经营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产品的销售、保单保全以及保险理赔。

  1.保险产品开发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创造性研制新保险产品,或针对原有产品进行改良的过程。从保险业务开发来看,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一般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完成。

  2.保险产品销售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不同的需求设计一些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销售,从而取得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保费收入。保险业务传统的销售模式包括个人代理人销售、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公司直销等方式。就目前寿险业务而言,银行(邮政)兼业代理业务成为支撑业务规模的主要渠道,个人代理人销售其次,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成为新的增长点,公司直销模式日趋弱化。

  3.保单保全

  是指保险公司自签发保单至合同终止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事务。保全不仅包括续期保险费的收取、契约内容的变更、订正、更正,还包括保险金、解约金、红利等各类给付事务以及投保人的借款、保险关系转移和投保资料的整理、保管等。

  4.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的过程,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行为的过程。保险业务的理赔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客户出险报案;②客户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③保险公司受理案件及立案;④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核;⑤保险公司进行责任审核;⑥保险公司对理赔事故进行理算;⑦保险公司通知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四)保险业财务核算特点

  1.保险业财务核算模式特殊性

  核算系统方面:由于保险业服务的客户众多,尤其是寿险业务,保单服务期限长,一份寿险保单可能服务期达数十年甚至终身,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必须提供较为完善的系统进行管理。随着保险业务管理的不断规范,各保险公司基本实行保险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的方式进行核算。

  核算模式方面:许多大型的保险公司和新兴的保险公司,核算模式均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其中保险业务资金运用均为保险公司总部运用,因此资金运用方面的核算均由总部进行核算;保险业务方面,主要依赖于业务与财务系统对接的模式,实行总部集中、省级集中或其他模式;业务支出及其他收支方面,根据各保险公司的管理情况采取相应的模式。

  2.保险业核算会计要素特殊性

  (1)资产的表现形式具有特殊性。保险公司的资产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和投资,没有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资产,而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种债券、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保户质押贷款等。

  (2)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由于在保险期内,无法预知保险业务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使保险负债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诺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的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3)收入、成本费用具有特殊性。保险企业收入主要是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保费收人性质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由于收取保费时保险服务尚未开始,这时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提供服务保险费由负债转为收入,这就是保险公司计提和转回责任准备金的原因;保险业投资收入金额较多、地位重要。在成本费用方面,主要有保险赔款、保险营销员佣金及保险间接费用、提取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

  3.保险业会计准则的变化的重要性

  2006年财政部新会计准则发布,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的实施,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保单获取成本等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该规定对保费收入的计量方式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五)保险公司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保险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风险,保险公司具有负债经营、经营周期长、资金规模大、投资需求高等特点,保险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控制能力强,保险产品、信息系统均由总部统一研发,大量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由业务系统直接产生,部分保险公司已实现省级或市级财务集中。

  由于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公司税收风险应对中,可以借鉴银行税收风险应对的方式方法,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深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注重加强税企合作等。此外,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应对应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1.保险公司的业务收支类数据一般通过业务系统自动流转至财务系统,如保费收入、退保金、赔款支出等。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由总部实施高度集中管理,在风险应对中,必须从保险公司总部深入了解系统设置规则,财务数据从业务系统归集的方式和路径。

  2.保险公司一般由总部向二级分支机构下达费用控制额度,发生的费用类支出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归集,并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后上报总部,具体包括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等。在风险应对中,应重点关注有关费用管理制度、办法、操作流程,了解费用类系统以及系统管理的设置,分析比对总分公司应该列支的费用金额。

  3.投资业务一般由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开展,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权开展该项业务。投资业务是保险公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投资类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投资类业务的类别以及核算方法,了解该类业务在系统中的设置规则,以及财务数据生成的方式和路径。

  (六)保险业特殊税收政策

  由于此次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的期间是2010至2014年度,为了体现保险业主要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变更,以下政策中包含了部分目前已经条款失效或全文失效的政策,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政策的适用期间。

  1.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9号)

  2.保险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1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1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3.保险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9881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

  二、保险业主要税收风险

  (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保费收入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采用不同结算方式的保单,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或者结转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应收保费”“保费收入”“预收保费”等科目,检查保险业务系统流程及保险协议、保单、批单签订情况。

  2.储金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保险公司存在将储金的利息收入冲减费用,将储金对外投资取得收益记人投资收益,未转入保费收入,从而少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保户储金&hellip;&lsquo;保费收入&hellip;&lsquo;应收利息”等科目,核对相关的报表资料及纳税申报数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3.-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存在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相混淆,造成少缴纳营业税的风险。2015年9月1日前,保险公司可能将待审批免税产品保费收入直接列入免税保险收入中,在审核批准前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保费收入”明细账中有关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与业务系统的险种代码进行比较,核实是否混杂有非人身保险的应税保费收入、是否将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

  品的保费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4.其他免税险种的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免税险种营业额,在纳税申报时作免税或者减税处理,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c财税〔201216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保费收入”等科目,查看保险公司是否分别核算免税险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

  5.支付境外支出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除股息红利之外的应税劳务支出是否存在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3)核查路径

  审核“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发生从国外购买专利技术,或者支付国外机构服务费、利息支出等应税收入时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情况。

  6.联共保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作为主承方参与联共保业务时,存在未将收取的出单费计入营业额而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查阅相关合同及凭证,核实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7.手续费收入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存在将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计入往来科目,或者在代理销售中,以取得手续费冲减支付费用后的净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往来科目,核实是否将手续费收入计入往来科目,存在不缴营业税的情况;审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核实有无将支出抵减收入后的净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8.其他应税收入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比如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查阅相关合同及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上述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金融商品买卖差价计算是否准确;转让环节是否以股票、债券的购人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作为计算差额的扣减项、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金融商品的负差等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投资收益”“应收利息”等明细科目,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有无上述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预收保费”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生效保费收入实现时结转至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将收取的预收保费等长期挂账,存在未按规定时点结转保费收入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预收保费”等账户有无余额,分析挂账原因,对有疑问的,抽查不同保险产品的保单,询问保险业务员,核实保险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2.不征税收入的补贴、奖励事项

  (1)风险描述

  企业将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各项补贴、奖励等财政性资金,未按照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处理。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51)

  《财政部匡I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c财税〔201117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等科目,核实企业有无取得补贴、奖励等各项财政性资金。如果取得

  各项财政性资金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穿 的,有无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未使用,在第6年未并人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支付给(非雇员)营销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c财税E200912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账,核实有无将应计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

  4.“未决赔款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将计提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或者超过企业

  所得税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mdash;&mdash;已发生未报告部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C201214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未决赔款准备金一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发生未报告”等科目,与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将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或者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发生未报告”部分。

  5.取得代位追偿款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取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并追回全部或者部分款项,有无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3)核查路径

  审核“赔付支出”“应收代位追偿款”等科目,核实企业有无将收到的代位追偿款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国债交易交割单、国债交易台账,核实企业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7.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事项

  (1)风险描述

  享受税收优惠的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 政策依据

  《财政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02号)

  (3)核查路径

  检查保险业务系统里具体险种的保单,核实享受税收优惠的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1)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

  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存在将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计入了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核查路径

  审核“投资收益”明细账,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有无将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计人了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缴存“三险一金”时,存在未将超标准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0号)

  (3)核查路径

  (1)风险描述

  2014年1月1日以前,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3)核查路径

  重点审核“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查阅工资明细、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向职工发放各种补贴补助、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等未与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向职工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季度、半年奖金,未

  按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isin;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并比对企业缴税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核实企业每年是否只采用一次年终奖方式申报税款。

  4.支付给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奖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非雇员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业绩奖励等,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4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03号)

  (3)核查路径

  重点查核佣金系统数据及“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查阅相关的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资料,结合业务员激

  励方案,激励费等管理办法,确认有无实物奖励,业绩奖励,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情况。

  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在各类经营业务、企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存在未按“其他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5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实企业在各类经营业务、企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存在未按“其他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报备税务机关资料,查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对签订的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8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查看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减少印花税计税依据事项

  (1)风险描述

  财产保险合同发生正常退保冲减保费收入时,存在冲减印花税计税依据,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8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保单总金额,退保费金额,与印花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核实是否冲减印花税计税金额,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代收代缴车船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险费存在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5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实企业在各类经营业务、企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存在未按“其他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号)

  《国家税务总尸弋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报备税务机关资料,查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四)印花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对签订的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8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查看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减少印花税计税依据事项

  (1)风险描述

  财产保险合同发生正常退保冲减保费收入时,存在冲减印花税计税依据,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8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保单总金额,退保费金额,与印花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核实是否冲减印花税计税金额,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代收代缴车船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险费存在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及交强险的保单,查看是否未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2.处置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处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损余物资、全损赔付后的保险标的物时,存在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赔付支出”等科目,确认处置价格,查看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3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一证券行业篇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证券业概述

  一般来说证券业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国家统计局在统计标准中的证券业是:“对股票、债券、期货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交易活动”。根据该标准691 694类别中的规定,证券业应该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估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监管、结算、登记机构等。本指引主要适用于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证券代理发行、证券代理买卖、资产管理以及证券咨询等重要职能。

  (三)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及流程

  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按照当前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部门设置,可将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做如下划分:

  1.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即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提供证券交易的场地和设施,并根据客户委托为其开立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将资金账户与客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建立资金存取联系,并负责客户所买卖证券的清算交割。除了代理证券买卖以外,证券公司还需要从事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代理登记开户,证券代保管和鉴证,客户投资咨询服务以及经中国证券会批准或认可的其他业务,但所有这些具体业务都是围绕代理买卖证券这项业务开展的。

  从业务流程细分的角度来看,经纪业务展业过程可以分为客户营销、客户服务等环节,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还存在交易与清算流程。

  2.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又称为投资银行业务。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在规定的证券发行期限内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的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承销有股票承销、债券承销等,每种承销业务在证券公司都是手工操作,没有结算系统,一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

  证券承销业务按融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企业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流程包括改制辅导、申报审核、发行上市三大阶段。再融资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文件制作、申报审核及发行上市三大阶段。企业债发行业务流程包括申报材料制作、申报审核、发行上市等阶段。

  实际操作中,如果一家公司证券发行规模较大,单一证券公司的实力难以承担承销责任,可以若干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其中由一家证券公司任主承销商,并联合其他分销商共同承销。

  (2)保荐业务

  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实质性核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分为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对于作为上市保荐人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和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3)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对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

  3.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我国证券交易活动只允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就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活动。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等。

  从证券公司的整体层面来看,自营业务的主要流程包括:决策与授权、自营业务的操作、风险监控、信息报告等。从操作层面来看,自营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投资决策以及交易执行三个环节。

  4.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服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资产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例,资产管理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清算工作流程和估值工作流程。

  5.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主要有拆出资金、融资融券业务等。

  融资融券业务也是经纪业务滋生出来的,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人证券卖出,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根据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须为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人。

  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如下:

  融资融券业务开始前,证券公司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由证券公司对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就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四)证券公司财务核算特点

  1.公司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2.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由于其业务的独特性,所以其会计核算在具体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上也有别于银行业、保险业。各项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有“结算备付金”“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代理承销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3.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分别进行核算;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应当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与支出直接相抵消。

  (五)证券公司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证券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公司税收风险应对中,可以借鉴银行税收风险应对的方式方法,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深入了解证券公司的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注重加强税企合作等。此外,证券公司的税收风险应对还应关注以下方面:

  1.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对业务系统的依赖弱于银行,大量财务数据由业务系统生成后,手工录入财务核算系统,而不是由业务系统直接转入核算系统,存在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不一致的风险。风险应对中,应在分析具体业务、了解财务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将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查找税收风险。

  2.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多。《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中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经纪类业务、自营类业务和资产管理类业务等,每类业务又细分为多个具体业务,各项业务差别较大。因此,对证券公司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工作,首先应了解企业业务,并对各项业务进行归类,进而分析其经营实质和获取收益的性质,分析每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科目设置,从而确定税收风险应对的方向和重点。

  (六)证券业特殊税收政策

  (由于此次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的期间是2010至2014年度,为了体现证券业主要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变更,以下政策中包含了部分目前已经条款失效或全文失效的政策,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政策的适用期间)

  1.证券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1号)

  2.证券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5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20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7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3.证券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财税〔2000〕18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0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47号)

  二、证券业主要税收风险

  (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金融商品买卖差价计算是否准确;转让环节是否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作为计算差额的扣减项、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金融商品的负差等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投资收益”“应收利息”等明细科目,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有无上述风险。

  2.经纪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存在允许作为营业额扣减项的扣除项目的计算不准确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2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72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主要检查相关的合同、原始凭证、发票,与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如需要,可以抽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3.投行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保荐及承销等业务收入的风险;未按承销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代理承销证券款”等科目,审核承销合同等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核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

  4.资产管理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方式,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检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检查,核实企业有无按照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5.财务顾问、咨询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未及时确认收入申报纳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3)核查路径

  检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检查是卞硬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

  6.融资融券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不确认利息收入申报纳税或者滞后确认利息收入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检查原始凭证,并了解融资融券利息计算方法,根据融资融券流水及利率测算相关利息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经纪业务收入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确认不准确,或者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确认收入申报纳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

  (3)核查路径

  审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等科目,主要检查相关的合同、原始凭证以及发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如需要,可以抽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管理业务收入金额;或者滞后确认收入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方式,以及管理费收入的确认;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检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检查,核实企业有无按照差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投行业务收人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保荐及承销等业务收入的风险;未按承销收入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

  (3)核查路径

  审核承销合同等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核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

  4.融资融券收人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不确认利息收入申报纳税或者滞后确认利息收入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篦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检查原始凭证,并了解融资融券利息计算方法,根据融资融券流水及利率测算相关利息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企业缴存“三险一金”时,存在未将超标准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1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查阅工资明细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2014年1月1日以前,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3)核查路径

  重点审核“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查阅工资明细、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向职工发放各种补贴补助、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等未与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向职工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季度、半年奖金,未按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并比对企业缴税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核实企业每年是否只采用一次年终奖方式申报税款。

  4.企业支付经纪人的手续费及佣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企业支付给经纪人的手续费及佣金存在未足额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检查与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等。

  (四)印花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风险描述

  企业签订的属于征收印花税的合同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签订的属于征收印花税的合同,核对有无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附件4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汽车行业篇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行业概述

  1.行业定义

  汽车行业产业链通常包含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及汽车零售三个环节,汽车行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也以这三个环节为基础进行。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编号:3660):根据国家标准GB/T 4754-2011,指机动车辆及其车身的各种零配件的制造。

  汽车整车制造(行业编号:3610):根据国家标准GB/T 4754-2011,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还包括汽车发动机的制造。

  汽车零售(行业编号:5261),根据国家标准GB/T 4754-2011 GB/T 3730.1-2001,指乘用车的零售。

  2.行业发展情况

  近几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势头强劲,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4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 372万辆和2 349万辆,同比增长7. 3%和6.9%,连续六年排名全球第一,汽车制造行业销售收入高达66 677. 01亿元,同比增长10.1%,利润总额高达5 990. 97亿元,利润总额系近年来最高,增长率达17. 3%。

  从2010年-2014年,汽车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8%,利润总额年均增长16. 98%,行业毛利率从20. 49%提升到21. 10%,各年利润总额呈上升趋势,除2012年增长率仅为0.3%外,其余几年均有较大幅度上升。

  2014年,以汽车制造业为主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首次跃升至40个工业行业之首,已取代电子信息通信业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头羊,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3.行业特点

  (1)集团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特征明显

  汽车生产企业一般为集团企业,其中,整车和零配件生产企业上市公司共计有82家。2014年,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销量接近总量90%,乘用车占汽车总销量的80%。汽车行业生产销售特点鲜明:一是规模化下的高成长,二是集中度明显上升,三是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加快。

  (2)资本、技术密集,研发投入大

  汽车制造业是资金高度密集型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巨大。汽车制造业也是传统的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是多个领域,吱术集成,其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化工、机械设备、电子工业、仪器仪表工业、五金等传统行业;同时,汽车也是新技术的载体,计算机、全球卫星定位、新型材料、新能源、智能化交通系统、因特网等新技术都在汽车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汽车制造业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且研发周期普遍较长。

  (3)以汽车整车制造业为核心,产业链长

  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汽车的产业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二是汽车整车制造,三是汽车零售和售后服务。以整车制造为核心的汽车全产业链涉及诸多相关行业,汽车制造业往往带动其他多个产业的发展。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成熟,汽车工业已出现了八大新趋向,即零部件采购全球化,生产装配模块化,汽车底盘通用化,目标成本控制化,开发周期缩短化,生产管理精益化,汽车销售租赁化和汽车发展生态化。

  (4)中国市场已形成外国公司和外国品牌为主导的竞争格局

  国内汽车市场形成了跨国公司和外国品牌为主导的竞争格局,合资企业中方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中国品牌车市场份额持续下降,外资企业在零部件领域控制了75%以上的市场份额,部分产品几乎全部为外资所垄断。201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三次联合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零部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简称“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最高达1273%,六成车型零整比逾300%。

  (二)生产经营流程及特点

  1.生产经营流程

  (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生产流程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是以客户为导向,定点于整车厂的新车型,集产品开发、过程控制和售后维护三位一体。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过程业务流程:客户订单一原材料采购一生产制造一产品交付。

  (2)汽车整车制造生产流程

  整车制造基本的产品生产流程为:产品设计一样车试验一生产准备一量产。

  (3)汽车零售流程

  汽车整车制造厂一集团内销售分公司一集团内销售总公司一省级4S旗舰店(一级经销商)一地市级4S店(二级经销商)——县区级4S店(三级经销商)。

  2.生产经营特点

  (1)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特点

  ①与汽车整车制造密切依存

  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与汽车整车制造的依存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与整车制造企业均为汽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汽车集团的控股公司,均属汽车集团核心成员企业。二是订单采购的协作关系。单体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掌握一项或多项零部件全球化先进制造技术,与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形成订单采购的协作关系。

  ②内资独立生产企业议价能力差

  汽车零部件生产上游原材料价格由钢铁、石油、天然橡胶等大宗商品价格决定,下游整车制造商多为大企业集团,处于强势地位,在利益博弈中将成本压力转嫁给独立企业。

  ③重要零配件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零配件(发动机、变速箱)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进口依赖程度高,议价能力差,存在高价进口零配件的问题。

  ④生产中容易产生废品及残次品,比例较为固定

  由于产品质量要求高,受工人操作熟练程度等因素影响,该行业容易产生废品、残次品及一定数量的下脚料等,且其占产量比例较为固定。

  (2)汽车整车制造生产经营特点

  ①不同类型企业经营情况差异较大

  汽车制造企业她经济性质分为内资企业、外资及合资企业,内资企业进一步可区分为民营和国有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汽车制造企业之间差异很大,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内资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技术水平较低,行业竞争力较差;国有汽车企业通常脱胎于军工企业;合资企业则表现出中外双方力量不断博弈的特点。

  ②上下游业务合作紧密

  整车企业与上游零部件配套企业以及下游销售公司、4S店是一种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供产销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整车企业和上下游企业都是整个汽车产销链条上的环节,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关联企业间的利益输送,如价格的制定,资金的融通,费用的提取与支付等环节是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和难点。

  ③零部件采购模式国际化

  零部件采购趋于模块化和系统化。传统零部件企业数量大大减少,跨国公司迅速增加,进口料件的定价

  直接影响整车企业增值税和企业利润。

  ④节能环保技术成为研发重点

  以混合动力、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等为代表的新一代节能环保汽车正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汽车技术革命,轿车柴油化是新发展方向,小排量汽车前景看好。

  (3)汽车零售生产经营特点

  ①实行品牌专卖制

  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品牌专卖店只允许经营单一的汽车品牌。厂商对专卖店有着严格的管理,店砸管理、销售管理、员工培训等方面都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其渠道模式可表述为厂商一专卖店一最终用户。以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位一体”专卖店为表现形式,经营区域都有十分明确的划分。

  ②经营活动由汽车厂家高度控制

  车辆购入到售后服务整个经营过程都是计算机管理。部分高端汽车生产厂家直接通过互联网对4S店经营活动实行实时监控,尤其对配件库存量更是严格控制,以防止非正规渠道购进配件,部分中低端经销商经营销售使用厂家统一要求的管理系统,而财务系统则分离于经营系统单独使用。4S店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价格一般由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控制。

  ③维修服务利润贡献呈上升趋势

  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即4S店销售利润构成是整车销售占20%~40%左右,维修(配件及精品零售)占60%~80%左右。随着经营期的延续,整车销售利润贡献呈下降趋势,维修(配件及精品零售)利润贡献呈上升趋势,维修服务获利是汽车获利的主要部分。

  (三)财务核算特点

  1.投资、融资业务较多

  汽车制造企业规模巨大,通常为大型集团公司。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间的重组兼并业务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看好中国庞大的汽车消费能力,排名世界前10名的国际轿车生产商已经全部进入了中国市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汽车企业走向世界的步伐不断加速,中国的汽车企业开始输出资本与技术,海外并购已成为中国汽车企业获得技术与品牌的重要途径。另外,为了维持完整的产业链条,汽车制造企业对上游的零部件供应商及下游的销售公司的参股、控股情况较多,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投资、融资业务较多。

  2.财务管理电算化程度高

  汽车制造企业财务管理一般比较健全,会计核算基本上实现了电算化,大部分汽车制造企业使用专门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或ERP财务模块进行核算,信息化程度较高。

  3.资金核算集中度高

  汽车制造企业大多为集团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多为独立的法人,互为关联。大集团拥有雄厚的资金,为了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通常采用内部银行模式对集团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进行企业或集团内部日常的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部分企业还成立了专门的财务公司,集中办理集团融资业务或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4.财务核算工作量大

  汽车制造企业一般都是大规模企业,工序多,流程长,相对其他行业更为复杂。一般设有多个分厂或大型车间负责某一道工序的生产,如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等,还有很多辅助生产部门。汽车制造企业使用的零部件品种繁多,生产出的汽车品种多样。以上这些都决定了汽车制造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量较大。

  二、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一)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整车制造税收风险点(24个)

  1.零配件厂家收取整车厂或其他厂家模具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由于汽车产品的特点,模具费用往往比较高;出于生产经营和分担风险的需要,往往通过由整车厂或下游厂家向上游厂家支付相应的模具费用解决此问题。

  在模具所有权属实际使用方的情况下,下游厂家向上游(或其他)厂家支付的模具费,应该视为价外费用。其实质上是对产品供方的一种价格补偿,理论上应该摊到所对应的产品售价中;但是由于先后时间顺序和精确核算比较困难的原因,实际工作中不便于操作。往往有厂家将收到的模具费长期挂账,不作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核查路径:

  了解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查阅相关合同、协议,通过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

  2.未按规定申报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

  (1)整车生产企业将自产小汽车用于内部管理部门,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消费税;2013年7月31日前,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

  (2)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捐赠的,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

  (3)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促销宣传、职工奖励,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存在以小汽车等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行为时,需考虑到消费税);未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除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查路径:

  (1)增值税:重点核查企业“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消费税:重点核查企业“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企业“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等科目。

  3.未按规定申报实物返利收入

  风险描述:

  汽车整车或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付4S店实物返利,未按规定申报收入。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7号)文件有关规定,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核查路径:

  核查“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不开票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4.未按规定申报边角废料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以及残次产品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例如,以生产冲压件、铸造件为主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生产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残次品,企业对于上述事项处理灵活性大,并且相对产品销售而言缺乏规范和监管,容易产生“体外循环”,造成上述收入不入账,确认销售价格不合理,造成不缴、少缴税款问题发生。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废料销售不计收入的问题。

  5.未按财务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和管理,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减少消费税计税基础

  风险描述:

  (1)整车生产企业针对汽车消费税在单一生产环节征收的特点,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通过减少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方式,实现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目的。

  (2)整车生产企业将应计人产品成本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或往来账款进行核算,人为减少生产成本,为减少消费税计税价格留有空间,实现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目的。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实是否存在因人工费核算不准确而减少消费税计税基础问题。对于整车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消费税计税基础问题,需与销售环节配比分析,采集生产环节发出商品的价格,4S店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配比分析销售环节汽车的利润率是否偏高,是否存在借助设立销售公司方式,降低消费税税基的风险。

  6.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按照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核查路径:

  (1)通过重点核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查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情况,核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各生产经营场所的监控系统、大楼电子显示屏、多媒体会议系统改造的情况,以及类似附着物修建情况,必要时核查抵扣凭证,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通过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核查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7.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106号)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企业出入库单,对盘亏项目进行详细核查,核查“营业外支出”“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确认非正常损失是否已做进项税额转出。

  8.未按规定进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风险描述:

  (1)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未按照规定确认收入。例如,当期取得的政府部门的奖励、补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外,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二是对应的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申报扣除;三是60个月内没有使用完毕的资金,余额未退回也没有在当期申报收入;四是使用资金进行研发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0号)。

  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关于“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会计科目,调取相关原始凭证确认业务实质及收入时点。

  9.各种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未做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类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核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预计负债”“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及相关费用等科目,确认企业未经核准的各类准备金支出是否已做纳税调整。

  10.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未独立核算,不能准确合理计算研发费用支出,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研发费用范围进行核算并加计扣除,存在超范围加计扣除情形,研发费用比例畸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核查路径:

  核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查看原始凭证。重点关注用于研发的房屋、建筑物等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是否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已按照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对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时,是否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资料的申报。

  1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税收优惠,存在超范围适用税收优惠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核查路径:

  核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重点关注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实施前购入固定资产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报享受了该项税收优惠的情况;关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发E2009D81号文件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后续管理,不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而享受该政策的;关注未按照财务及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核算,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资料的申报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12.无形资产摊销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对税收政策规定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摊销并申报扣除(如自行研发支出已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未按照规定享受缩短摊销年限税收优惠,存在超范围适用税收优惠情形。

  政策依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1号)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无形资产”“研发支出一费用化支出”“累计摊销”“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

  13.未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既未按照实际成本或支出确认计税基础,又违规进行摊销。主要包括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等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核查土地无偿划拨相关文件。

  14.对外捐赠支出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未满足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对外捐赠未作纳税调整;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未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60号)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对外捐赠相关的原始凭证,确定是否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申报扣除。

  15.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未按规定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对于用于在建工程等项目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未予资本化,而是按照费用化规定申报,一次性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核查借款合同及凭据,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以及总账、明细账、凭证综合分析测算。

  16.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未作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高管及外籍专家个人保险、子女教育费用等特殊政策、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未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核查路径:

  通过重点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核算内容,了解企业帮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金额明细,确认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纳税调整。

  17.零配件和整车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免抵额应该缴纳城建教育附加税

  风险描述:

  零配件和整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将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少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25号)

  核查路径:

  检查增值税申报表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资料,确认免抵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18.向个人发放的各项补助、补贴,现金及实物福利未按规定扣缴个税

  风险描述: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费、实物福利,通讯费、交通费、燃油补贴、高温津贴、取暖费等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核查路径:

  查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原始凭证以及工资花名册,核实是否按规定将各类福利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查看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其他应收款”“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直接以通讯费、油费等发票入账报销方式发放的补助、补贴。

  19.向销售人员、优秀员工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奖励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向销售人员及优秀员工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奖励,特别是以自产产品进行的奖励,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核查路径:

  核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以自产产品发放奖励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将各类福利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未按规定扣缴个税

  风险描述:

  企业为员工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18号)。

  核查路径:

  查看“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及各类保险科目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各类保险缴纳情况,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免税之外的其他保险,计人个人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1.企业向本企业以外人员赠送的礼品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未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50号)。

  核查路径:

  查看“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核对礼品发放情况,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其他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2.自建房屋未按建成时间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自建房屋,未按税法规定自建成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18号)。

  核查路径:

  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查核房产建成时间,核实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于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3.未按规定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容积率大于0.5的,是否将土地价值全额计人房产原值,容积率小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分期开发的土地,根据实际容积率计算应计人房产原值的地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21号)。

  核查路径:

  查看企业购地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契税、印花税及开发土地成本费用凭证,核实无形资产明细账是否有土地价值。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能够根据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容积率,准确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缴纳房产税。

  24.漏贴少缴印花税

  风险描述:

  企业各类应税合同是否准确缴纳印花税,据以进行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的订单以及集团内部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按照核定通知以账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9号)。

  核查路径:

  查阅原材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各类应税合同,核对“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科目印花税款是否计算正确,是否足额纳税。

  (二)汽车零售企业主要税收风险点(8个)

  1.对外赠送礼品未计增值税收人

  风险描述:

  企业在宣传促销、年会、业务招待等场合向客户赠送礼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核查路径:

  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确认是否存在对外赠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通过少开发票等手段少计收入

  风险描述:

  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为满足消费者少缴车购税等其他费用的要求及少申报收入的目的,部分商家整车高价销售低价开票,少计整车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核查路径:

  比对企业销售合同与销售发票,确认是否存在少开票少计收入的行为。

  3.固定资产投资返利未按规定计税

  风险描述:

  固定资产投资返利分为固定和变动两种:

  (1)固定资产投资回报(固定):即汽车生产厂家为推广其品牌,按照预先制定的返还标准对代理商的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资金补偿。该项资金的返还与企业销售业绩无关,这种返利虽然不影响增值税,但企业可能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投资回报(变动):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经销企业的销售数量返还的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投资。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不同车型返还比例不同,同一车型销售数量越多,返还比例越大。这种返利应当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4〕11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核查路径:

  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及往来账款,申请协查对方企业(销售公司)的往来账款及关联账户,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收到返利未计收入的问题。

  4.销售返利未按规定计税

  风险描述:

  销售返利分为变相的销售折扣、实物返利和销货折让三种。

  (1)变相的销售折扣。汽车生产厂家按照经销企业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数量确定当期给予代理商的资金返还幅度,返还以折扣方式进行,折扣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经销商经营的某一车型销售到一定数量时,厂家直接给经销商这一车型一定比例的让利,销售数量越多,让利越大。这种返利应当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相应的销售成本。

  (2)实物返利。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销售数量返还代理商一定数额的车辆和汽车配件,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同一车型销售一定数量时,经销商计算应取得的返利计入应收账款,汽车生产厂家按照返利的金额赠送等值的车辆或汽车配件,并给经销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经销商对返利取得的汽车配件对外销售或赠送往往不计收入。

  (3)销货折让。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销售数量给予代理商的资金返还,返还以折让形式实现。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同一车型销售一定数量或一定时期时,厂家直接给经销商该车型一定比例的让利,这种让利的实现过程是代理商首先取得汽车生产厂家的折让通知书,然后凭有关手续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经销商可能未按规定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4〕11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核查路径:

  检查往来账款、“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检查企业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5.价外费用未计收人


阅读146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