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融媒体中心_建材产业主要税收政策_2012年

2022-08-03
来源:

建材产业主要税收政策

作者: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www.wengan.gov.cn 发布日期:2012-02-15 00:00:00



一、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的税收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砂、土、石料、砖、瓦、石灰、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规定

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再生沥青混凝土、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2)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三、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三、政策规定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企业。

(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申请优惠备案附报资料

(一)企业当年预缴申报时,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已报送的可不重复报送)等。

(二)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三)提供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已报送的除外)。

(四)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内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产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对本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类、非禁止类行业的承诺说明。

五、预缴申报与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1.具体操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2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对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注意事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1.具体操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9号)予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对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我省纳税人在应用的电子申报软件填报年度申报表时,应先将减免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减免所得税额”系统会自动生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

例如:①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标准),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5万元(10*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10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2.5万元(10*2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5万元(10*5%),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2万元(2.5-0.5)。

②某小型微利企业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45万元(3*15%),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3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0.75万元(3*2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45万元(3*15%),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0.3万元(0.75-0.45)。

2.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为必填项,主要用于判断企业是否为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2年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2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六、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即使经营规模很小、年度盈利水平也不高,不能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内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的)执行。因此,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引起高度关注,宜尽早进行升级转型或是调整经营结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由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因此,《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三)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均在国外,税务机关要判断非居民企业各项指标显得非常困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就是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不论其年应纳所得额的多少以及从业人员的多少,一律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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