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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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股权激励
留言时间:2019-08-07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09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激励的股票不是控股子公司的股票,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控股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对于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也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A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
如有疑义,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