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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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8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施工的主体阶段,按照已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工程款;在二次结构阶段,按照已完成二次结构产值的85%支付工程款...(后面的付款节点不再赘述);付款时间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际完成合格产值的15天内。
假设现在处于施工的主体阶段,2019年7月完成产值100万,甲乙双方在8月初已确认此产值,然后付款75万。
那作为施工企业,是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8月?8月份是开具75万(75万为含税金额)的工程款发票来缴纳增值税还是开具100万的工程款发票来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税法方面的条文依据是什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311-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