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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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5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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