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吉林_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_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

2019-11-27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6ca119cf60f4a41bf33b937df5b7d48

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归属地:吉林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7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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