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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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5
答复内容:
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劳动合同到期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