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上市公司向员工定向增发的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03-23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上市公司向员工定向增发的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3d89651692f4d00ad2d5eed79948d3e

问题名称:

上市公司向员工定向增发的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8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上市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员工定向增发股票,员工取得股票时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购买,禁售期三年。

1.请问员工取得的该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2.满三年解禁后转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员工自行申报,还是由谁代扣代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附件的解读,个人理解,此种情况不属于限售股,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关于限售股的概念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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