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多处挂职个税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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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集团内多处挂职个税如何申报
留言时间:2020-05-3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某员工在集团内部多个公司任职,社保关系在集团总公司,各子公司分别发放薪酬,该员工薪酬所得应该如何申报:
1、汇总到集团申报?
2、子公司分别申报相应应发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如果是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述人员如果是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则该人员与子公司无聘用关系,其行为是代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则应属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再由母公司发放给个人,个人取得的收入应与正常月薪合并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母公司派遣员工到子公司而取得的收入,应由母公司开具发票。
若上述个人不是代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而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