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及其代理律师是否有权依法查询自身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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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出售方及其代理律师是否有权依法查询自身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
留言时间:2020-07-25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一、出售方是否有权查询自身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
关于出售方是否有权向购买方所属税务分局查询“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浙江省12366税务热线和地方税务局的意见不一致。
1.一种意见认为,“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属于自身涉税信息,出售方有权查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2.另一种意见认为,“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不属于自身涉税信息,出售方无权查询。
二、出售方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查询涉税信息
关于出售方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向购买方所属税务分局查询“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并不一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只有公检法可以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查询。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18〕109号)规定持令律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费》等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实务中,地方税务分局通常以《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由不同意出售方的代理律师依法查询“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
恳请答复!此致!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7-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抵扣情况信息属于购买方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第三方相关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需经过第三方同意。根据《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此办法调整范围,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
二、《关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8>109号)规定是对《律师法》的规定的具体化,在规定范围内,应执行省高院规定的。其他领域,应按照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