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特殊税务重组是否需要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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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吸收合并特殊税务重组是否需要所得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0-08-07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湖北的一个企业,目前有个业务吸收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完全符合财税财税〔2009〕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重组政策。那被合并企业吸收合并之后,会注销掉,这是不是不用做所得税税务清算啊?但是在网上看到的说 有的税局还是让按照正常注销流程要求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及企业清算申报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转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根据政策规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适应“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需要,2015年第48号公告要求,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合并重组当事各方,须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及附表,如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文件未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形下被合并企业注销应按清算进行税务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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