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湖北_销售生物制品医疗耗材-诊断试剂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合理

2020-12-02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销售生物制品医疗耗材-诊断试剂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合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5bbd5da917d48f9a67b84a80e747578

问题名称:

销售生物制品医疗耗材-诊断试剂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合理

留言时间:2020-12-01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从而使这一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此类企业从生产企业采购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时,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故此类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诊断试剂时,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后改为16%),实际税负为14%,负担很重。 2016年营改增时,李克强总理提出增值税“只降不增”的指导思想,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对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负偏高的行业,能否进行相应的调整,让各行各业都能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对于销售生物制品而只能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也可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真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0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第二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关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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