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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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有限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4
纳税人归属地:湖南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个税?有文件支持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5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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