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湖北_我是个人买了一台机械挖机,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给工地干活,对方要求开票

2021-01-25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我是个人买了一台机械挖机,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给工地干活,对方要求开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e42f533e44e4698bbef70377c7170c7

问题名称:

我是个人买了一台机械挖机,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给工地干活,对方要求开票

留言时间:2021-01-24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我是个人买了一台机械挖机,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给工地干活,对方要求开票,是不是到邮局委托代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附加税是免的,可是个人所得税是由对方按劳务报酬20%代扣代缴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第二,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2015〕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未达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经营收入);

(二)医疗器械、药品、卷烟生产经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需要国家许可的经营收入;

(三)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收入;

(四)单笔经营收入超过5万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收入超过50万元的;

(五)代开申请人户籍(机构)所在地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发生地均不在所在市州范围的。

第三,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阅读6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