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印花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581151fb0a945029c50103b23b09fd0
问题名称:
核定征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归属地:青海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03
答复内容: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6号),对符合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况,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政策依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6号),经《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号)对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附件名称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号)废止该《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以及附件1《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附件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