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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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08-12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差额征税的一船纳税人的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差额前的销售收入还是差额后的销售收入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差额纳税,相应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即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