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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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2-24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规定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方式为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现阶段,由于清算市场存在多家清算机构,各清算机构构成一定竞争关系。为吸引收单机构与清算机构合作,有的清算机构承诺代收单机构承担发卡行服务费。即发卡机构原应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在清算机构办理银行卡清算业务时,由清算机构直接出资付给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不再承担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对于清算机构代收单机构承担发卡行服务费的情形,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后,是否不再执行“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2-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问题所述可能涉及到原有业务流程及模式的改变,具体涉税业务的政策适用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相关资料研判,建议将业务模式(包括各环节资金流向等)描述更为详细清楚后研究,或者携带相关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