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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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3-03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