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费支付及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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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5-15
纳税人所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
我司与对方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在武汉仲裁委进行商事仲裁,裁决结果为我司承担仲裁费3万元,对方承担仲裁费3000元,因对方已预缴全部仲裁费(仲裁委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票),裁决我司向对方直接支付3万元仲裁费,对方是否需要向我司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是什么?
附件:dfe90dbcb663d9db902f9df403cc380.png
答复机构:武汉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5-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湖北省12366坐席已于2025年5月16日致电咨询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