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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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5-22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如何核算销售额?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5-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