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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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5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前款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