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1 17: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备案成为退税商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退税代理机构应如何办理离境退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当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当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