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1 17: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企业的房产,既有自用部分,也有出租部分,房产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税。
2.公司房产7月份出租,后来租户9月提前退租了,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等相关政策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税。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3.北京企业逾期未申报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还是需要前往税务机关上门办理?
答: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局或上门方式进行逾期申报。新电局会对“往期未申报”的情况进行提醒,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逾期申报。
4.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5.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6.同一凭证上记载不同的税目事项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企业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