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点问答_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5月)

2025-06-11
来源: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5月)

发布时间:2025-06-11 17: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赞助费科目,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广告性质,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3.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具体应如何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公告》中“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中的“5年”,应从发现年度的上一年度开始起算。例如,如果2018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补扣除2013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

4.研发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代理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5.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6.企业的投资损失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7.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果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

答:新系统自动获取同一所属期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预填到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如与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可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


阅读0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