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自贸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2023 年 1 月,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新增鼓励类产业部分第 44 条“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政策适用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工业硅、多晶硅、稀土、石墨、碳酸锂、氢氧化锂、硫酸镍、氧化镍、硫酸钴、氧化钴”10 个品类增补进大宗商品贸易限定品类清单,修订后的清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继续执行“一限三不(即限定品类清单、不限于交易平台、不设交易额度下限、不区分内外贸)”操作规程,内贸部分试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根据上海、郑州、大连、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更新的情况,同步更新执行大宗商品贸易限定品类清单。
四、请各级税务、商务部门加强对内对外政策宣贯力度,对企业实质性运营的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自贸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15 个工作日内)将本限定品类清单及工作要求告知辖区内企业,定期加强政策辅导和宣传服务,并在招商引资中加以应用。
附件:大宗商品贸易限定品类清单(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2023 年修订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 月 28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