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享受 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通知_琼发改便函〔2023〕167 号

2025-06-16
来源:
琼发改便函〔2023〕167 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通知

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自贸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2023 年 1 月,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新增鼓励类产业部分第 44 条“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政策适用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工业硅、多晶硅、稀土、石墨、碳酸锂、氢氧化锂、硫酸镍、氧化镍、硫酸钴、氧化钴”10 个品类增补进大宗商品贸易限定品类清单,修订后的清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继续执行“一限三不(即限定品类清单、不限于交易平台、不设交易额度下限、不区分内外贸)”操作规程,内贸部分试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根据上海、郑州、大连、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更新的情况,同步更新执行大宗商品贸易限定品类清单。

四、请各级税务、商务部门加强对内对外政策宣贯力度,对企业实质性运营的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自贸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15 个工作日内)将本限定品类清单及工作要求告知辖区内企业,定期加强政策辅导和宣传服务,并在招商引资中加以应用。

附件:大宗商品贸易限定品类清单(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2023 年修订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 月 28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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