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预收物业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2025-06-09
来源:










地区来源原文
浙江浙江热点问答_2017年3月热点问题汇编8.我公司为物业公司,在2016年11月收取了2017年全年的物业费并开具了全额发票,请问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可分开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符合上述条件,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陕西纳税人学堂_浙江省国家税务局_我公司为物业公司,在2016年11月收取了2017年全年的物业费并开具了全额发票,请问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我公司为物业公司,在2016年11月收取了2017年全年的物业费并开具了全额发票,请问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296941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2

尊敬的纳税人:

  可分开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符合上述条件,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安徽陕西纳税人学堂_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_楼盘刚交付使用,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物业费且已开出发票给业主,税务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收入?

楼盘刚交付使用,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物业费且已开出发票给业主,税务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3326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13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预收跨年的服务费收入,在当年按当年提供的服务确认收入,即确认300元收入。

河南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_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收据上写明了物业费期间,请问,确认物业费收入是一次性确认?收款当月。还是收据上的写明的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收据上写明了物业费期间,请问,确认物业费收入是一次性确认?收款当月。还是收据上的写明的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4961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7-31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25年6月9日整理


阅读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