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纳税咨询_零售药店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个人的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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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姓名:匿*
信件标题:零售药店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个人的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信件内容:零售药店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个人的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信时间:2024-05-28 17:54:32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2024-05-30 09:52:48
回复人: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