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纳税咨询_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调增问题
网址:http://guizhou.chinatax.gov.cn/govmsgbox/202408/tGovMsgBox_27596956.html
基本信息
姓名:匿*
信件标题: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调增问题
信件内容:取消排队
您好,我们单位有一笔视同销售,我做的分录是借销售费用,贷收入和销项税共计5万元,商品的成本按照购进的货物成本计算,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需要调整计入收入的销售费用金额吗?
来信时间:2024-08-11 15:29:58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2024-08-12 14:12:33
回复人: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涉及实际业务无法判定的建议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