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纳税咨询_关于出租房屋缴税的相关问题

贵州纳税咨询
2024-08-27
来源:贵州税务

贵州纳税咨询_关于出租房屋缴税的相关问题

网址:http://guizhou.chinatax.gov.cn/govmsgbox/202408/tGovMsgBox_27600028.html

基本信息

姓名:匿*

信件标题:关于出租房屋缴税的相关问题

信件内容:本人准备出租一套住宅用房,是否需要缴纳租赁税费。若需要缴纳租赁税费,税费如何计算?若租赁税费由出租人承担,此项是否可作为专项减免出租人的个人所得税?

来信时间:2024-08-27 18:01:17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2024-08-29 09:03:00

回复人: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人出租住房涉*到以下税费,房产税:住房4% (个人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增值税:住房 1.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征的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市区:7%,县或镇:5%,其他地方:1%;教育费附加:3%;地*****加: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印花税: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减按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 号)文件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次序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承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 元为限额。(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如实际业务已发生,请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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