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纳税咨询_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问题

贵州纳税咨询
2024-09-08
来源:贵州税务

贵州纳税咨询_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问题

网址:http://guizhou.chinatax.gov.cn/govmsgbox/202409/tGovMsgBox_27603145.html

基本信息

姓名:匿*

信件标题: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问题

信件内容: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外购砂土石料(粗制天然砂)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水洗加工,再对外出售。是否符合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的‘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范围,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来信时间:2024-09-08 18:55:30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2024-09-09 09:57:53

回复人: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如涉及实际业务无法判定,建议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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