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纳税咨询_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时间节点的确认

贵州纳税咨询
2024-11-27
来源:贵州税务

贵州纳税咨询_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时间节点的确认

网址:http://guizhou.chinatax.gov.cn/govmsgbox/202411/tGovMsgBox_27617882.html

基本信息

姓名:匿*

信件标题: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时间节点的确认

信件内容:房地产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一般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后,进行收入成本结转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只要满足竣工备案、投入使用或取得初始产权证明中的任一条件,即被视为达到完工条件,可是目前我公司实际没有交楼,也没有竣工备案,同时也没有取得产权备案,三者均不满足,但是与业主签订的售房合同交楼日期已到期,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视为项目完工并确认收入及结转相应成本?

来信时间:2024-11-27 11:05:05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2024-11-29 15:06:52

回复人: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 《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己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己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涉及实际业务无法判定的,建议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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